本报讯 记者严小娟 通讯员韩漭报道 11月12日,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长期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安全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若干规定》分类明确长期停产企业和破产企业(以下简称停产破产企业)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安全监管职责,着力堵塞停产破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盲区和漏洞。
“停产破产企业安全风险高、事故多发频发。今年初,宿迁泗阳县境内一破产清算企业发生风力发电设施倒塌事故,尽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暴露出此类企业在安全监管方面的盲区。”宿迁市安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起事故发生后,该市启动停产破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若干规定》,聚焦明确监管范畴、加强管理指导、压实各方责任、严格复工管控、规范事故处置等五方面提出15条具体要求,力求解决停产破产企业主体责任缺位、监管力量覆盖不足等问题。
何为停产破产企业?《若干规定》明确,长期停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资质)后连续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超过6个月的企业,破产企业是指人民法院对其裁定受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的企业。其中,依法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参照长期停产企业管理。
《若干规定》明确,停产企业是停产期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无实际管理人员的停产企业应当由属地指定临时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对破产企业,明确企业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应当继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管理人对接管的企业资产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制定并落实资产看护、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企业为安全责任主体,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对停产破产企业,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哪些安全监管职责?根据《若干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要推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督促指导属地强化停产破产企业动态摸排,摸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停产破产企业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停产破产企业用电、用水、用料、用气等情况的监测,发现有异常变化的,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属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在企业拟停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获取企业相关信息并登记建档,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应急管理和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此外,《若干规定》还对停产破产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明确要求。
在今年开展的停产破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宿迁市共发动排查人员4800余人次,推动相关停产破产企业明确临时管理人或企业安全责任人,并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468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