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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否决建议权 首次确立容错机制 山东省政府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5-11-04 返回列表

山东省政府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

赋予否决建议权 首次确立容错机制

本报讯 记者高文静报道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总监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

2021年,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截至目前,该省共有8474家企业配备安全总监。近年来,安全总监持续发挥“助理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作用,推动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助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办法》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安全总监制度从试行探索迈向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的新阶段。

划定适用范围

《办法》进一步明确强制设置标准,同时优化适用边界。《办法》规定,两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设置安全总监:一是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单位;二是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其他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

与试行阶段相比,《办法》在延续分类管理的同时,更加注重精准适配,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投资类、金融服务类等不参与实际运营的企业暂不委派安全总监,避免“一刀切”;鼓励和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积极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优化任职条件

为确保安全总监“懂安全、会管理”,《办法》对任职条件和选拔机制进行优化。

《办法》明确,安全总监必须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确保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与试行阶段相比,这一要求更强调安全总监的行业匹配度,避免“跨领域任职”导致的管理脱节。

《办法》新增“高危企业安全总监任前考核”机制,规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须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在选拔机制方面,《办法》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接受企业与监管部门双重领导;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按照行业类型及分级监管情况,征得监管部门同意后办理任职手续。

厘清权责边界

相较于试行阶段,《办法》对安全总监职责权限的界定更清晰、赋权更充分。

在职责划定方面,《办法》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协助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监督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提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职责,确保全链条管理。

《办法》首次赋予安全总监对9类重大安全生产决策的否决建议权,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作出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建设项目及拆除项目计划、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改造计划等9类重大决策前,必须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若安全总监提出不同书面意见且载明明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需对决策事项依法重新论证。

同时,《办法》赋予了安全总监“叫停”的权力,规定安全总监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直接作出停止作业或应急撤离的决定。

创新管理机制

为确保安全总监制度落地见效,《办法》构建“精细化监管+差异化激励”的保障体系。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建立精细化报告制度,明确安全总监需于次年1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涵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检查、重点时段危险作业管控等13项具体职责落实情况;重大事项实行书面报告,范围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涉险事故,新增工艺变更、厂房转让等情形,紧急时可先以口头或电话方式报告。与试行阶段相比,报告内容更细化,突发情况响应更迅速。

为激励安全总监担当履职,《办法》确立“奖惩分明,权责一致”的原则,鼓励企业给予安全总监高于同级管理人员的待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对履职尽责、避免事故的安全总监,依照规定给予奖励;明确清晰的退出机制,列出免去职务的具体情形;首次确立容错机制,对依法履职尽责且与事故无直接关联的安全总监,不予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张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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