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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受洪涝灾害威胁提前避险转移人员发补助 吉林省出台防汛避险转移补助指导意见
中国应急管理报 2025-11-12 返回列表

为受洪涝灾害威胁提前避险转移人员发补助

吉林省出台防汛避险转移补助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岳虹男 通讯员王东报道  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汛避险转移补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受洪涝灾害威胁而提前避险转移的人员发放补助,推动实现“应转早转、应转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吉林省中东部地形复杂、沟谷纵横,受强降雨影响,汛期易引发山洪、泥石流、中小河流洪水和城乡内涝等灾害。为有效应对突发汛情,推动危险区域人员及时转移,该省高度重视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省政府于2025年8月召开专题会议,专题研究采取“以补促转”机制,引导群众积极配合转移安置。为此,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联合该省水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等部门,经多方征询、反复推敲,出台《意见》。

《意见》共分四部分,涵盖转移人员认定、转移组织实施、补助指导标准与补助资金监管等内容。

明确转移人员范围

《意见》将居住在山洪防治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镇低洼易积水内涝区、尾矿库影响区等8类危险区域的人员纳入台账管理,实行动态更新,确保补助发放精准到位。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具体实施,转移指令主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转移避险决定、命令或者乡、村级防汛应急预案规定要求。

引导优先选择分散避险

《意见》指出,根据转移方式不同,采取“集中避险”和“分散避险”两类补助方式。集中避险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分散避险每人每天不低于50元,旨在引导群众优先选择投亲靠友等分散避险方式,确保就近就快转移,减轻集中安置压力。避险转移时长按48小时计算,超出48小时的,按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该省进一步规范转移组织实施,要求各地根据风险区域、风险等级情况编制防汛避险转移应急预案,明确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全避险地点、联络人员,并制作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每年汛前组织防汛避险知识宣传,开展转移应急演练。对拒不转移人员,明确乡镇、街道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撤离危险区域。

强化资金保障与监管

《意见》强调,对集中和分散避险转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最低标准承担50%,即每人每天分别负担集中避险15元、分散避险25元;县级财政按照不低于此标准承担剩余部分,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补助发放人员名单需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等程序,确保公开透明、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助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已冒领骗取的补助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责任。

《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吉林省在防汛减灾机制上实现重要创新,进一步完善了防汛风险管控体系。通过将经济补助与组织动员相结合,该省既增强了群众转移配合意识,也压实了基层政府的组织责任。其配套制定的《村级洪涝灾害避险转移明白卡》,进一步细化“一户一策”转移方案,指导各地全面摸排受威胁群众底数,实行动态管理,推动防汛工作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目前,吉林省各地正依据《意见》制定本地实施细则,推动防汛避险工作走向精细化、标准化、制度化,为安全度汛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张长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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